周矶办事处2011年招商引资工作
奖 励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强实施工业强处战略,充分调动招商引资引荐者、投资主体和招商引资工作者的积极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指招商引资引荐者、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主体和招商引资工作者。
第三条 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
(一)当年引进新注册加工制造业项目,外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境外企业投资按资金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外汇牌价折算,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奖励),按下列标准给投资引荐者予以奖励。
1、当年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含本数,下同),按认定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5‰给予奖励;超过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6‰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7‰给予奖励;超过4000万元以上部分按8‰给予奖励。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0‰给予奖励;超过亿元以上部分按15‰给予奖励;
2、为省级经济开发区---潜江经济开发区引荐项目,可在市政府对开发区落户企业奖励基础上再按认定投资额3‰给予奖励。
3、引进上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原奖励档标准基础上上浮1—2‰给予奖励;
(1)属于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的项目;
(2)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高科技项目,且符合本省产业鼓励政策要求的项目;
(3)被认定为产业关联程度高、牵动性强的项目。
(二)当年引进旅游项目、种植、养殖业项目及其他项目,可以参照加工制造业项目分档奖励标准的70%、30%、40%执行(房地产开发不在招商引资奖励之列)。
(三)建立招商信息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提供招商信息。凡是提供信息且项目引荐成功,属单位在编人员的,按该项目认定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在项目奖励资金中兑现给个人;其他人员按该项目奖励额的40%兑现给个人。未经引荐人介绍,主动来我处投资的,投资者本人可以申请引荐人奖励。
上述引资项目税收贡献突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奖。
上述引资项目如属于国家政策性“免税”或主要税种“先征后退”企业,奖励标准按上述奖励档标准的50%执行。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主体奖励。
当年签约、当年投产的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按认定投资额的2‰给项目投资主体予以奖励。
第五条 园区共建招商奖励。园区共建是指外来客商在周矶办事处工业园区内,由客商依据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要求,独立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承担招商引资的块状经济体。
特色园区(指项目类同的所有项目聚集体,如机械加工业、纺纱织布业、服装加工业、新型建材加工业等等)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全市统一的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特色园区招商引资奖励标准为:
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3000万元工业项目按认定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3000万元以上项目按10‰给予奖励;亿元以上项目按15‰给予奖励;招商奖励由周矶办事处直接发给园区建设主体,不再对单个项目兑现引荐人奖励。
第六条 投资额的确认。
厂房及办公设施以合同和工程决算报告为计算依据,设备以购货发票为计算依据,土地以实际转让价款为计算依据,技术投资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款为依据。外汇以实际进帐单或验资报告为依据。
第七条 招商引资工作者奖励。
在当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特别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先进个人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优先使用。
第八条 奖励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初始引荐必须实名登记,提供能反映投资者真实身份、投资意向等有效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备案。
(二)引荐者应当为引荐项目初始洽谈提供必要的联系和服务。
(三)引荐项目竣工后,引荐者可以向周矶办事处正式申请奖励,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投资方出具的考察证明;
2、外来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准证书;
3、引进项目在我处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工商部门或企业证明章;
4、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5、引荐者身份证明,或有效委托书;
6、提供相关设备购货发票等;
(四)周矶办事处会同市以上相关部门对投资额进行认定。
第八条 奖励兑现:
1、周矶办事处将对照市政府相关奖励政策和办事处的奖励标准,由办事处按审核批准数兑付。
2、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依法交纳。
3、每年年终审批兑现奖励一次,跨年度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第九条 本办法由潜江市周矶办事处制定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