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全面完成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任务,提升新城区民用建筑节能建设水平,现就新城区新建建筑工程建筑节能设计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城区建设范围内新建建筑工程在工程设计阶段要按《武汉城市圈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42/T559-2009)及《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010)进行设计。
二、新城区新建建筑工程要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取得绿色一星及以上设计、运行标识。
三、新城区新建公共建筑必须使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上述标准规范对新城区新建建筑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把关,未按上述标准规范进行设计的工程一律不得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市建筑节能办要对新城区新建工程做好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备案工作,未按上述标准进行设计审查的工程,一律不得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备案。
六、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未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备案的工程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